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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诉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安徽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灶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灶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诉保字第00007-1号申请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50350-2。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董事长。被申请人汪灶来,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休诉保字第0000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汪灶来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汪灶来的账号为10XXX48银行存款33000元的冻结。审���员王运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文秀(代)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