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云龙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被 告 人 李 某 某 犯 诈 骗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4)前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住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更道,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更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够为周某某、黄凤芝夫妇在前郭县购买到便宜的“低保楼”,先后两次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0.2万元。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家属全部退还了赃款,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够为周某某、黄凤芝夫妇在前郭县购买到便宜的“低保楼”,先后两次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0.2万元。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周某某,被害人对李某某谅解,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1、2月份,我姨丈人周某某找我给我姨丈母娘黄凤芝办低保楼,我答应给他办了。我找人打听了,低保户正常申请就能领到低保楼。我妈焦丽华去年住上了低保楼,我就问我妈了,低保楼多少钱?我妈说楼款是8万多元。我就跟周某某说能办,让他回去准备10万元钱。第一次周某某到我家给我送来4.6万元。第二次我到他家取的5.6万元钱,周某某说我找人办事,多给我拿的2千元钱。我这两次收他的钱都给他打收条了。我收了周某��的楼款,没有给周某某办低保楼,这钱让我用了,我欠小额贷款公司和农业银行贷款,每个月得还1万多元,我用他的钱按月还贷款了。其余的钱让我零花了,我没钱给他,就推拖他。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我妻子黄凤芝是松原市宁江区的低保户,我听说政府给低保楼,我也想办个低保楼,在2014年1月初,我大姨子黄凤莲给我打电话,说他姑爷李某某能办低保楼,问我办不办,我说办。她让我过去和李某某商量商量。我去松原市找的李某某,他家在江南帕萨迪纳小区住,我在他家见到他的,当时我大姨子也在那。李某某跟我说他县委有人,能给办低保楼,我问办事人是谁,他没告诉我。他说得先把我媳妇的户口迁到前郭县,在前郭县办低保楼,前郭县低保户待遇好。他说前郭县的低保楼就8、9万元钱。要办得先交一半楼款,先交4.6万元钱。2014年1月13日,我拿了4.6万元钱来到李某某家,当时黄凤莲、黄凤莲的姑娘夏某某都在场,我把4.6万元钱交给李某某的,他给我出了个收条。2月份一天,李某某让我把我媳妇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低保证都送过去了。没几天街道要这些东西,我就又找李某某把我媳妇的这些证件都取回来了。2月13日,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低保楼的余款5.6万元都交上去,他让我把钱给他送过去,我当时有事,他开车来套浩太乡上我家取的,我把5.6万元钱给他了,他给我出的收条。这以后我就多次找李某某,问低保楼啥时候能办下来,他开始跟我说户口必须得转到前郭县,不然办不了前郭县的低保楼,我说那就转吧,他给我办,让我等。今年6、7月份的时候,我再次找李某某问低保楼的事,他说能办,让我等。8月份我催过这事,他说10月1日户口和低保楼都能办完,让等。又等��一段时间,我看这事还是没消息,我找李某某问,他说钱交给办事人了,不好往回要,还是让我等。我找李某某要钱,他说这楼肯定能下来,但是得等。我说楼房我不要了,把钱还给我,他说楼房我不要他要,过后给我钱。先给我5万元钱,其余的钱等楼房下来给我,我问楼房啥时候下来,他说不好说,或许明年,或许后年。我就没接他的钱,我要求他把楼款全部给我。他说得等到他的工程款下来再给我钱。但是一直到现在,他还是推托我,我的低保楼也没办下来,楼款他也没给我。我想他就是骗我的钱,没给我办事。3、证人夏某某证实:今年年初,我知道我老姨父找我丈夫办低保楼,我老姨黄凤芝是低保户,我知道当时我老姨父给我丈夫拿钱了,听我丈夫说给他拿了10万元钱。今年夏天我老姨父来我家找过几次,问低保楼的事,我��我丈夫了,这楼能不能办下来了,他说得等,还没办下来。过段时间我老姨父说低保楼不要了,朝我老公要钱。我老公也同意给我老姨父钱,先给他5万元钱,剩下的钱等低保楼下来再给他。当时是怕房子下来了,我老姨父再要,出说道。我老姨父不同意,一定要全部房款,给他的5万元钱他也没收。并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借过杨某某3万元钱,是今年开春李某某拿回来钱夏某某去还的。4、证人杨某某证实:2013年初的时候。李某某让我帮他贷款,之后他一直都还贷款,把钱给我,我上银行还贷款,2014年3、4月份左右,李某某的媳妇夏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把钱一次都给我,夏某某给我拿了3万元现金。5、证人黄某某证实:李某某是我姑爷,周某某是我妹夫,周某某找到李某某让他帮忙给办低保楼,先给他拿��4.6万元钱,这次拿钱的事我知道,后来听说又给我姑爷拿了5.6万元钱,我知道周某某一共给李某某拿了10.2万元钱。过挺长时间,低保楼也没办下来,周某某往回要钱,先给拿5万元,周某某没干。6、两枚收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两次在周某某手中取走现金共计10.2万元。7、调查笔录、谅解书能证实赃款10.2万元已退给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不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8、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1日打电话将李某某传唤至前郭县公安局刑警队,将其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返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 � 华审 判 员 李 中代理审判员 韩 丹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严求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