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申请执行张梅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淅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石峰。被申请执行人:张梅春,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梅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限你于2015年1月20日前,履行(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100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淅川县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