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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罗文郁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文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020号罪犯罗文郁,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0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文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罗文郁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罗文郁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并处罚金一万元未履行,赃款十一万元,已追回六万四千八百元,其余仍未追缴,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罗文郁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仅履行部分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文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