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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毅、刘刚、刘梦琪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毅,刘刚,刘梦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23号申请人宁毅,男,1985年9月27日生。申请人刘刚,男,1988年7月22日生。申请人刘梦琪,男,1976年6月8日生。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1月13日,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