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郓商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郑明松与邵新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松,邵新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郑明松。委托代理人:赵修盟,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邵新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松诉被告邵新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松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郑明松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