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商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郑明松与邵新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松,邵新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郑明松。委托代理人:赵修盟,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邵新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松诉被告邵新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松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郑明松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