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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柏华等诉浏阳市大围山东方钛粉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5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柏华。申请执行人杨荣秀。被执行人朱俐。被执行人王文惠。被执行人浏阳市大围山东方钛粉厂(简称钛粉厂)。投资人王文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柏华、杨荣秀与被执行人朱俐、王文惠、浏阳市大围山东方钛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038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大围山东方钛粉厂、王文惠、朱俐银行存款人民币53994.5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鑫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