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胡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