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海涛与阎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海涛,阎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朱海涛,委托代理人石建清(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小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阎曼,申请人朱海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阎曼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朱海涛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9号大江园南苑一期11栋2单元15层2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阎曼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朱海涛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9号大江园南苑一期11栋2单元15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54.66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