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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瑞燕,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