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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温克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苏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温克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鄂温克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斌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8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48型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中央街交通局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右转行驶由呼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部分损坏、被告人苏某某受伤。经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肇事当日的血样乙醇成分含量检测结果为21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呼某某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小型汽车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鄂公交认第(2014)第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呼某某、阿某某、那某某、被告人供述、黑(骏)鉴(物)字(2014)07218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肇事当日血液酒精含量217.2mg/100ml,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毅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