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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杜某甲、第三人杜某乙、杜某丙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姜某某,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甲,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杜某乙,男,成年,住址同被告。第三人杜某丙,男,成年,住址同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杜某甲、第三人杜某乙、杜某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穆 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