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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麻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会莲、杨昌和、杨昌纯、杨昌红申请执行张奇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莲,杨昌和,杨昌纯,杨昌红,张奇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杨会莲,女,汉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大坪镇,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昌和,男,汉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大坪镇,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昌纯,男,汉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大坪镇,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昌红,男,汉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大坪镇,农民。诉讼代表人杨昌和,男,汉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大坪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奇州(又名张奇周),男,汉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大坪镇,农民。关于杨会莲、杨昌和、杨昌纯、杨昌红与张奇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会莲、杨昌和、杨昌纯、杨昌红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奇州给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奇州属于农村低保户家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会莲、杨昌和、杨昌纯、杨昌红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其根据救助政策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以化解矛盾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麻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建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