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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华德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华德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5-2号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明。委托代理人:章韵燕、沈宇锋。被告:杭州华德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冠军。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德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56元,减半收取3978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杭州明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剑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