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彭海滨聚众斗殴罪,彭海滨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346号罪犯彭海滨。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双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海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彭海滨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彭海滨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彭海滨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彭海滨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海滨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彭海滨共获得奖励分91.9分。双峰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彭海滨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海滨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海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