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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洛信用社申请执行冷冷果打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洛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孙林,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冷冷果打,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彝族,甘洛县人。被执行人阿木古哈,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本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因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冷冷果打每月50%的工资收入至甘洛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桂莲执行员  李 庚执行员  王天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