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赵洪伟与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地下购物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伟,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地下购物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赵洪伟,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地下购物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龙,职务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地下购物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黑市劳人仲字(2014)第13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