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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上海皕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皕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上海皕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潘垫路358号,法定代表人曹瑞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皕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柳州柳南支行承兑的票号为1030005225410641,出票人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市华夏标准件工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18日,出票金额为贰万贰仟壹佰叁拾捌元(22138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皕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东梅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