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栾某某、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栾某某、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刘某某,男,满族。委托代理人:韩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栾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