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陈泰竹、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陈泰竹,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57-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负责人苏树德,行长。被告陈泰竹。被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法定代表人:钟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陈泰竹、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泰竹、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060288.83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泰竹、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060288.8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