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与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武汉江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1)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武汉江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号。负责人刘晓琴,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商场)。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549号建设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江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商场)、武汉江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32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商场)、武汉江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0,182.9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8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本案的当事人及案由均与(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08号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案由相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合并到(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08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22号执行案件并入到(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08号执行案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丛俊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