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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熊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尹高洪,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法庭调查、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认为自己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丁 庆 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华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