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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韩树明与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明,李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5号原告韩树明,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李桂兰,女,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韩树明诉被告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树明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80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桂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李桂兰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韩树明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确定没有争议事项。一、被告借款数额:280000元。二、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没有签订。三、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2013年3月1日被告李桂兰向原告出具了280000元的欠条。四、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月息2%。五、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约定2014年3月1日还款。六、被告借款后返回本金及利息数额:没有返还本金及利息。七、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没有。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韩树明与被告李桂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桂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韩树明欠款本金2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0元和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李桂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艳 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乌日柴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