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6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兵与被告林广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兵,林广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6427号原告于兵,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生。被告林广华,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凤,女,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个体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祚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兵诉被告林广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乔延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丁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