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冯金娥与青铜峡市瞿靖镇蒋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娥,青铜峡市瞿靖镇蒋顶村村民委员会,陈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冯金娥,女,1960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青铜峡市瞿靖镇蒋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自国,系该村民委员会书记。委托代理人:张虎,1962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特别授权。被告:陈玉平,男,1955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娥与被告青铜峡市瞿靖镇蒋顶村村民委员会、陈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受取25元,由原告冯金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丽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