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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众德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金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合众德科技有限公司,沈金福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655号申请人深圳市合众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社区第一工业区16片区30号,组织机构代码06631553-1。法定代表人李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金付,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被申请人沈金福。申请人深圳市合众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德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4)138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合众德公司称,1、仲裁裁决结果的第一项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差额5632元,依据我司的相关制度,岗补与综合加班项的金额需列入加班工资内计算,以2013年6月-2014年5月的工资单为依据,合计为3611元,故存在2021元差额。2、仲裁裁决结果的第二项要求支付2014年6月份的工资差额832元,因本案的申请人未提供2014年6月份的工资单等材料证明,不应以口头形式的金额做为裁决结果,望重新计算。3、根据仲裁裁决书第五条的计算方式,2014年6月份,平时加班为42.5小时,工资单按10元/小时计算,故每小时需补5.58元,应补237元;假日加班为53.5小时,工资单按13元/小时计算,故每小时需补7.58元,应补416元,应补差额合计为653元,减去综合加班费300元,应补353元整。综上,请求撤销本案的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沈金福辩称,一、公司的制度没有在劳动局备案。二、岗位补贴和综合补贴不能计入加班工资。三、希望公司提供工卡,我方要求重新计算2014年6月份工资。四、综合补贴我方认为不应当扣除,综合补贴明确是属于岗位补贴,我方有工资条证明,2014年5月份开始调整为综合补贴。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沈金福2014年6月的工资,合众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沈金福当月的出勤时间及应发工资数额。因合众德公司在仲裁阶段没有提交沈金福当月的考勤记录,仲裁采信沈金福主张的出勤时间和工资数额并无不当,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沈金福的加班工资差额,合众德公司主张综合补贴应当被计入已发加班工资,但合众德公司亦确认,其主张的综合补贴就是2014年4月以前的岗位补贴,2014年5月以后被改为综合补贴。合众德公司主张综合补贴(岗位津贴)属于已发加班工资,但在仲裁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因此,仲裁裁决的加班工资差额没有扣除该项综合补贴并无不当,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因合众德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合众德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合众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合众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