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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郝玉山与史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山,史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7号原告郝玉山,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赵春儒,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明,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诉讼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山与被告史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