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郝玉山与史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山,史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7号原告郝玉山,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赵春儒,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明,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诉讼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山与被告史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