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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邹莉莉与匡华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莉莉,匡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77号申请��行人邹莉莉。被执行人匡华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匡华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匡华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匡华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匡华芬的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