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运波与被告张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波,张小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1104号原告李运波,男。委托代理人李运林,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波与被告张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运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李运波负担。审判员 贺丽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