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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代明生诉吴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生,吴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504号原告:代明生。委托代理人:易涛,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明生诉被告吴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明生于2015年1月13日以已与被告吴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代明生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明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代明生负担。审判员  吕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叶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