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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因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兴智,男,西乡县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某甲,女,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甲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4年12月26日经西乡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某乙名下位于西乡县城关镇某家属院房屋一套,张某甲与张某某各继承50%的份额。对房屋折价16万元,由张某某一次性补偿张某甲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房屋全部归张某某所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由张某某自行办理并由其承担相关税费,张某甲予以配合。该房屋内的其他财产归张某某所有。二、张某乙死亡后,工商银行按政策应给付的安葬费、抚恤金由张某某领取,张某某一次性补偿张某甲伍仟元整(5000.00元)。三、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应赔付张某乙医保报销以外的医疗、住院津贴,归张某某所有,其余赔付款归张某甲所有。由张某甲、张某某持本协议和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并领取各自款项。四、张某甲对张某某没有抚养、赡养义务。五、以上给付内容限裁定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某某与张某甲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