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牛某某申请诉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某某,胡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牛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被申请人胡某某,男。被申请人武某某,男。申请人牛某某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某某名下陕AGJ4**号别克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某某名下陕AGJ4**号别克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少敏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育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