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明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明,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卫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赵小明,男,1947年5月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东段三车队。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卫处。法定代表人周浩,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明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小明负担。审判长 杨明霞审判员 邓卫军人民陪审���袁文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 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