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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兆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勋、王恒、卜朝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兆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王勋,王恒,卜朝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22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兆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渭北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卜水峰,董事长。被告王勋,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双王办双王村一组,农民。被告王恒,男,住址、职业同上。被告卜朝录,男,住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满寨村二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兆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勋、王恒、卜朝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兆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兆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兆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