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某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平,徐某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李某平,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徐某福,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乐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9月24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3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平、被告人徐某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福与被害人李某平因夫妻感情纠纷发生争执,李某平弟弟李某华闻讯赶来与徐某福发生打架,后徐某福报警并到人民医院治疗。当日12时许,徐某福从医院回家拿了一把剪刀,对李某平头面部连刺多刀并拳打脚踢,直至公安民警赶到后制止。被害人李某平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徐某福的精神状况经景德镇昌南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1、癫痫病;2、案发时辩认能力完好,控制能力有所削弱;3、完全责任能力。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福用剪刀将被害人李某平刺伤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解称:1、李某平及其弟殴打自己在先,且抢了他身上的钱;2、自己是癫痫病人,一直在吃药,不应负责任;3、对李某平的伤情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做过鉴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福与被害人李某平在家中因夫妻感情纠纷发生争执,李某平弟弟李某华闻讯赶来与徐某福发生打架,后徐某福报警并到人民医院治疗。当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福离开医院前往家中,在家里找到一把剪刀随身携带,伺机报复李某平。12时许,被告人徐某福在小区院内发现被害人李某平,遂上前拽住她,将被害人摁倒在地,用剪刀朝被害人头面部连刺二十余下,直至公安民警赶到后制止。被害人李某平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徐某福的精神状况经景德镇昌南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1、癫痫病;2、案发时辩认能力完好,控制能力有所削弱;3、完全责任能力。被害人李某平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徐某福供述,昨晚22时许,我想看下我老婆手机的短讯,因为我感觉她在外面与其他男人玩暧昧。为此我就去卧室找到了她的手机,她就想将手机抢回去。后她打电话叫她弟弟来,李某华一来就叫我将手机还给我老婆,我不同意,我老婆就来抢,李某华也来帮助抢,他将我腰包都拽破了,包里的几千元钱散落出来,我老婆将钱从地上捡起来。李某华在抢手机时,见我不肯放手,就对我打了一拳,但我还是不放手口袋里的手机,他就不断地用拳头打我的头与胸,总共打了十几拳。李某华打得我太严重了,我就到厨房里拿了把菜刀过来,我用菜刀割到了李某华肚子处。打架时我两个小孩在中间,我们大人怕伤到小孩才分开,然后我老婆带着李某华走了,我就报了警。今天凌晨我因(与)我妻弟李某华打了架,当时我受了伤,就叫了120去人民医院看病。随后公安机关就当时打架情况制作了笔录。11点30分我从医院出来回家,发现家中值钱的东西被我老婆拿走了,我就在家中找了把剪刀放在身上。我带剪刀就是准备遇到她时对她脸划几下。下楼后转了弯碰到了我老婆,我跑了几步将她拽下了车,然后拿出剪刀对着她的脸刺了几下,准确是几下我记不来了,我就是要破她的像,省得她在外面乱搞,我刺她的脸时,她还想跑,为了防止她跑掉,我就去拽她,并将她按倒在地,这时你派出所的同志来了,将我带到了派出所。我只看到她满头、满脸、满身都是血,其中血都溅到我手上,具体伤情我不知道。2、被害人李某平的陈述,2014年5月27日11点45分许,我去我住处,在小区内我正好碰到了我老公。我就掉头想跑,而他马上就来追我,他才跑几步将我追上了,上来用手抓住我的头发,将我拽倒在地,坐在我身上,从身上拿出把剪刀来划我的脸,我极力反抗,自己的手为此都割破好几个口子,还是被他用剪刀割到了我的脸,被他用剪刀割了二十多下,包括割了我耳朵,特别是右耳被完全割开了,左鼻孔被挑开,脸颊两边挨了多刀,眉骨处也被割到了。他一边割我的脸,我一边不断反抗,他就用另一只打我的头,还拽住我头发往上提,再用力推我的头往地上撞,撞了三次。我老公割我打我时,小区的住户陆续来围观了,但是没有人拖一下,再过了会,公安局的民警来了,将我老公用手铐铐走了,这时我娘家兄弟也来了,之后我就去了医院。3、证人李某某证词,中午12时,我正在岗位上工作,就有业主叫我们保安,说什么小区发生了打架,于是我就去看了。我到现场有个女子躺在地上,满身、满头都是血,分不出来具体的模样,只有两个眼睛在动,看样子伤得挺重,那个女子是被一个男子打的,在我往跟前过去时,她还挣扎爬起来想跑,但被那个男子拽了回来,然后那个男子从地上拾了块小区绿化挡土花岗岩砸了几下女子的头,那个女子还是想跑,那男子还是拽住他,并拽翻在地,男子用脚踢了女子背两、三脚,这时你们公安机关就来了,将男子带走,叫来120车将女子送医院。4、证人汪某某证词,我看到的情况是,女子躺在地上,那个女子想跑,被一男子拽到头发拽回来,并再次摁倒,而该男子就用脚踢她的背,踢了她好几脚,踢的部位有腰部、背部,那女子是满身都是血,脸象吴公似的。我还看那男子用石头砸女的头、身上多处,不久你们公安民警就来了,并将男子带走,叫来医院救护车将女子送医院。5、证人李某某证词,5月27日0点47分,我姐姐李某平打电话给我,说她在住处被姐夫徐某福打,叫我过去下。一到我姐姐的住处,我看到我姐姐已经挨了打,我姐姐左肩都青了,我准备将我姐姐带走时,我姐姐离走时去拿下手机,而徐某福不同意我姐姐将手机拿走,两个人为此争抢起来,看这个样子,我就去劝双方,想拉开他们,说,算了,算了,又没有打架,我劝他们两个人时(他)一脚踢向我,将我的左手小指踢着,随后徐某福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出来,他菜刀对着我头剁过来被我躲开了,然后他又剁过来了几次,是第三刀剁到了我左腰,将我的裤子腰带、裤子都剁穿了,并伤到我身体,徐某福拿刀剁我,我就还手打了他一拳,好象是打到了他的左眼部位,接着我又打了他几拳,都是打了他的头,我们大人打架时,外甥、外甥女都从睡觉的房间里出来了,两个小孩出来抱住他们爸爸,我趁机带着我姐姐跑掉了。6、法医鉴定及被害人损伤照片,证明被害人李某平头面部及左小指多处皮肤裂伤,其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7、现场勘查笔录及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方位。8、景德镇昌南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徐某福患有癫痫病,案发时辩认能力完好,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9、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福户籍情况及无前科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福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平发生争执,后又持剪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徐某福提出的前述辩解意见,经审查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徐某福虽然患有癫痫病,但其作案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对其认为自己不负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虽然案发之前被告人徐某福与被害人李某平及其弟弟发生打架并互有损伤,但这并不是被告人徐某福可以报复伤害被害人李某平的理由,考虑到该起纠纷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故对被告人徐某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福不服被害人李某平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福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且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并无不当情形,故对被告人徐某福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福的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的程度、认罪悔罪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慧审 判 员 彭桃林人民陪审员 万幼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