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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栗振刚与孙其岭、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振刚,孙其岭,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707号原告栗振刚,男。被告孙其岭,男。被告宗红,女。(系孙其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振刚与被告孙其岭、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国岩审判员  张爱虎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红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