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栗振刚与孙其岭、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振刚,孙其岭,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707号原告栗振刚,男。被告孙其岭,男。被告宗红,女。(系孙其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振刚与被告孙其岭、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国岩审判员 张爱虎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红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