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柳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金德华与徐立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华,徐立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柳商初字第117号原告金德华。被告徐立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华与被告徐立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立恺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