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理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理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旭能。委托代理人:沈国辉。被告:宁波海曙理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海曙理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