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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淄博业兴典当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晓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业兴典当有限公司,山东金晓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林海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旭航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时光经贸有限公司,罗晓政,罗晓辉,韩文增,罗臻,张云,王红梅,崔立民,杜春介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22号原告:淄博业兴典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晓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市临淄林海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旭航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时光经贸有限公司。被告:罗晓政,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罗晓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韩文增,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罗臻,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云,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红梅,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崔立民,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杜春介,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业兴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晓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林海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旭航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时光经贸有限公司、罗晓政、罗晓辉、韩文增、罗臻、张云、王红梅、崔立民、杜春介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业兴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金晓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林海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旭航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时光经贸有限公司、罗晓政、罗晓辉、韩文增、罗臻、张云、王红梅、崔立民、杜春介的银行存款31937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业兴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金晓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林海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旭航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时光经贸有限公司、罗晓政、罗晓辉、韩文增、罗臻、张云、王红梅、崔立民、杜春介名下的银行存款3193700元。二、如被告山东金晓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林海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旭航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时光经贸有限公司、罗晓政、罗晓辉、韩文增、罗臻、张云、王红梅、崔立民、杜春介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1937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