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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少宗与范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宗,范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马少宗,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范有安,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2015)夏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马少宗与被执行人范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少宗与被执行人范有安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马少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儒峰代理审判员  魏 强代理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旭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