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异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新庆、张从立与张春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庆,张从立,张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异议字第2号异议人张新庆。申请执行人张从立。被执行人张春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从立与被执行人张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新庆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新庆称,宁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做出(2014)宁法执字第55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春祥位于宁津县张大庄乡后村章卫新河堤南与公路西侧处沿公路的两层楼房,该楼房占用我家前院土地100多平方米,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楼房。本院查明,宁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做出(2014)宁法执字第55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春祥位于宁津县张大庄乡后村章卫新河堤南与公路西侧处沿公路的两层楼房;2014年12月9日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将对该两层楼房评估拍卖。该房系张春祥自建房屋。异议人称该房屋占用了异议人的前院土地,但并未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许可证。本院认为,我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我院的执行行为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异议人张新庆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荆金峰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