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志香、徐延伟等与路斌、姜忠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香,徐延伟,路斌,姜忠锋,申士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杨志香,居民。原告:徐延伟,居民。委托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海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斌,居民。被告:姜忠锋,居民。被告:申士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香、徐延伟与被告路斌、姜忠锋、申士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香、徐延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香、徐延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香、徐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杨志香、徐延伟负担。审判员  潘维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