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催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催字第109号申请人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伟。委托代理人周茜。申请人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于2014年4月23日签发的编码为3130005132118589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腾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可莱威动物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背书人南京可莱威动物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