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商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丙辉与阎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丙辉,阎伟,李天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章商初字第2396号原告:杜丙辉,男,生于1981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延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争国,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伟,男,生于1981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天英(系被告阎伟之妻),女,生于1980年5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杜丙辉诉称:2014年2月份,原告向被告购买20万元砂石料,后原告交付两被告砂石款20万元,款项交付后,被告未足额向原告交付砂石料,双方协商后,两被告应退还原告137785元砂石款,并为原告书具欠条两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砂石款项,致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阎伟、李天英辩称:书具欠条后已偿还4970元,剩余款项同意调解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原告向被告购买20万元砂石料,后原告交付两被告砂石款20万元,款项交付后,被告未足额向原告交付砂石料,双方协商后,两被告应退还原告137785元砂石款,并为原告书具欠条两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砂石款项,致原告诉至法院。书具欠条后已偿还4970元,两被告欠原告砂石款实际为132915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两被告阎伟、李天英于2015年2月20日前,支付原告杜丙辉剩余货款132915元。二、诉讼费1529元由两被告阎伟、李天英承担。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司明西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人民陪审员 韩庆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记录孙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