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二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宝华与被告吉林省中豆食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田一童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宝华,吉林省中豆食品有限公司,田一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404号原告武宝华,男,61岁。被告吉林省中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新区世纪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姜雨杉,经理。第三人田一童,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宝华与被告吉林省中豆食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田一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宝华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