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敏与陈希忠、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陈希忠,孙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陈敏,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灿平,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希忠,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孙蓉,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与被告陈希忠、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5元,减半收取140.25元,由原告陈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