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振兴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中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清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闫国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4)并仲裁字第18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