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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潘力与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力,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潘力。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平川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赵狄,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潘力诉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潘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潘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金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智慧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黄静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