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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玉凯诉曹春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凯,曹春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孙玉凯,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告曹春兰,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凯诉被告曹春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孙玉凯负担。审判员  孙长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