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段森与张河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森,张河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森。委托代理人韩云峰,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河子,又名张永革。委托代理人刘恺,河北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森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森的委托代理人韩云峰、被上诉人张河子的委托代理人刘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森诉称,原告段森享有满城县要庄乡后大留村宅基地一块,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证。原告段森一直在该宅基地上建房生活,随后原告段森将上述房屋借给被告张河子居住。2013年保定市政府规划将满城县要庄乡后大留村改造开发,原告段森所属宅基在开发范围内。满城县要庄乡人民政府系拆迁主体,在未经审查核实具体权属的情况下将该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偿房产给了被告张河子。被告张河子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行为,要求被告张河子返还拆迁款180000元及拆迁补偿房产两套。原审法院认为,满城县要庄乡人民政府作为拆迁方与被告张河子达成“后大留村新民居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履行完毕,该行为系满城县要庄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原告段森起诉被告张河子要求给付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偿房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段森的起诉。判后,段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1、原审被告主体适格;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3、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满城县要庄乡人民政府作为拆迁方与被上诉人张河子达成的“后大留村新民居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满城县要庄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荣昌代理审判员 孙欣欣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关注公众号“”